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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居民基本医保新规定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12-31 17:33:53

  根据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日照市实际,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将施行新规,具体内容如下:

  一、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药品按国家规定执行;在省2017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颁布前,其他药品按鲁人社发〔2017〕34号文件规定执行;参保居民乙类药品纳入统筹范围前个人先自负比例为20%。待省2017版药品目录发布后,按新规定执行。

  二、在省出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前,参保居民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执行;参照原《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 (鲁卫农卫发〔2009〕10号)规定,对小儿人工耳蜗、小儿先心病手术体内置放材料,国产的个人先自付30%,进口的个人先自付60%,其余费用纳入统筹范围,按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标准支付。

  三、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彩超、注射器、输液器等三项诊疗项目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其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居)卫生室,按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不得单独收取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不得高于医疗费总额的20%,同一人就诊,收取一般诊疗费每天不超过1次。一般诊疗费报销比例9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30元。

  四、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含居民及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市外住院治疗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后,备案有效期内(自备案之日起180天内)的异地手术经治医院复查及癌症放化疗(含手术之前的)的门诊特病医疗费,可按异地转诊转院及门诊特病有关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其他在非本人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孕产妇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异地就医期间,生育的新生儿在其备案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视同一体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新生儿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针对当前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和山东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通知》(鲁财社〔2017〕16号)要求,全面实施以总额预算为基础的复合付费方式,完善超支分担机制,切实增强对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监管的有效性,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严格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管理,严禁随意扩大基金支付范围,努力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以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来源:日照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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