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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调整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待遇

发布时间:2017-03-31 08:47:01

新规将按照规定天数计算生育津贴

  3月30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获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及相关规定,我市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待遇进行调整。
  据了解,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晚育”的人员,在该条款修订之前,继续执行增加产假60天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自2017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企业职工,按照以上规定的天数计算生育津贴。此次政策调整,将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水平。(记者 隋言晨) 

 

编辑:穆盛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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