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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纪委进一步规范市直部门纪检工作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6-04-02 08:29:16

强化对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组(纪委)工作的领导

 

  日照讯(记者 王小宁)为进一步规范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组(纪委)向市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强化对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组(纪委)工作的领导,近日,市纪委出台文件,规范了报告的范围、内容及方式,并对纪律责任作了明确要求。
  明确市直和国家、省属驻日照各部门单位纪检组(纪委),有关企业纪委均须按规定向市纪委报告工作情况。包括督促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学习贯彻《准则》《条例》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纠正“四风”情况;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改善政务环境情况;对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和集体决策末位发言制度落实监督情况;对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监督情况;受理信访举报和办理转办信访件;反映科及科以上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审查违纪案件及进行谈话提醒、函询情况;纪检监察干部自身建设及市纪委交办的工作进展情况等13个方面。
  在报告方式上,对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线索或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对市纪委全会落实情况,专项性、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实行专题报告,并于当年度6月25日、12月25日定期报告本部门单位半年和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同时,明确对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不及时、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部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的责任。

 

编辑:滕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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