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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不建卫生管理档案将受罚

来源:黄海晨刊 发布时间:2011-09-09 07:43:57
  本报讯(记者 迟锐 通讯员 郭常芳 张守清) 9月8日,记者从我市卫生监督机构获悉,根据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我市所有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
  据介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日照市卫生监督机构提醒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合法规范经营的同时,切勿忽视卫生管理档案等软建设。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不仅是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也是提供经营规范化合法化的有力依据,及保障公众健康、提供良好卫生环境的最好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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