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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非从业居民可自愿参保

来源:黄海晨刊 发布时间:2011-08-08 07:58:18
    本报讯(记者 刘祥彩) 今后,城镇没工作单位的居民缴养老保险也将有政府补贴了!
    近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今年7月1日起,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及补贴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个人缴费的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7个档次,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根据7月28日发布的日政发〔2011〕28号文件规定,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等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根据规定,区县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各区县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区县政府(管委)确定。其中,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日照经济开发区,市、区县财政承担中,参照新农保办法予以补助;莒县属省财政直管县,按照对五莲县的补助水平予以补助。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管委)按照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市、区县财政参照缴费补贴承担标准执行。
养老金待遇
    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中,经本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可以提前为55周岁。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年满60周岁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55-59周岁领取待遇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计发系数执行。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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