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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足浴场所实行卫生许可审批

来源:黄海晨刊 发布时间:2011-08-01 08:13:15
    本报讯(记者 迟锐) 7月31日,记者从卫生监督所获悉,根据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足浴类公共场所将纳入卫生监管,实行卫生许可审批制度,任何足浴场所必须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据了解,足浴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受到越来越多市民的喜爱,其数量也呈不断上升趋势。但是由于卫生监督机构缺乏法律依据,足浴场所一直未纳入卫生监管范围,导致足浴业鱼龙混杂,卫生服务质量良莠不齐,普遍存在卫生设施投入不足,卫生状况和卫生条件参差不齐的状况。
    根据今年5月份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分为住宿场所、进餐(饮)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购物及文化娱乐场所、健身场所、等候场所等7类25种。新的范围中将足浴、温泉浴纳入了公共场所的卫生行政许可和监管范围。
    其中,足浴场所被列为重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审批制度,任何足浴场所必须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据介绍,足浴类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条件要求足浴场所内环境卫生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向客人提供的与皮肤接触的用品用具,如毛巾、修脚工具等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供顾客使用的洗浴液、按摩膏等产品应是标有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正规生产企业的产品。
    “市卫生监督所将加强对足浴业的监督管理,也欢迎广大市民对卫生条件差、无证经营的足浴类公共场所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8816010。”市卫生监督所的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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