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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企业职工工资9项内容可集体协商

发布时间:2011-03-22 07:52:00

  本报讯(记者 孙向阳)近日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联合出台了《日照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协议,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在执行国家、省或本市工资、福利、保险政策前提下,可就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定额标准、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等9项内容进行协商。该《办法》还就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工资协议的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据介绍,我市将贯彻落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3年规划,采取灵活多样的要约形式和协商办法,确定不同的协商重点,积极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2011年底,全市工资集体协议企业要突破2400家。

编辑:佘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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