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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950元

来源:黄海晨刊 发布时间:2011-02-23 07:58:00
    本报讯(记者 王娟 通讯员 廖小刚) 2月22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获悉,自今年3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760元调整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8元调整为9.8元。
    日前,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1〕33号),日照市全市所辖县(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60元调整为950元,增长25%;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8元调整为9.8元,增长25.6%。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市自1995年1月1日起第一次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经过连续9次调整,目前已达到95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编辑:许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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