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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帮困难企事业单位职工入医保

来源:黄海晨刊 发布时间:2011-01-18 08:06:00
  本报讯(记者 王娟) 1月14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我市出台《关于解决停产困难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将通过单位或个人自筹、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补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还规定了分类别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方案及筹资办法。
  《意见》规定,市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破产退休人员按每人30000元标准,其中个人承担5000元/人、财政补助15000元/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补助10000元/人标准,先行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待处置企业资产时由第一清偿顺序偿还个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缴费后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和个人账户待遇。
  市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停产企业及停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缴费方式,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按每人30000元标准,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实行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的政策。所需资金实行企业借支方式,按个人承担8000元/人、财政补助12000元/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补助10000元/人的标准筹集缴纳,缴费后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和个人账户待遇。企业资产不足的,按单建统筹每人20000元标准缴费,个人承担4000元/人,财政补助10000元/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补助6000元/人,缴费后只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原市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及改制时经主管部门认定“内退”且至201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的人员,按每人30000元标准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所需资金由个人承担8000元,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承担10000元,其余12000元由企业改制时为退休人员、内退人员预留国有资产部分承担,缴费后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和个人账户待遇;改制预留资产达不到12000元的,按单建统筹每人20000元标准缴费,个人承担4000元/人,财政补助10000元/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补助6000元/人,缴费后只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意见》还规定了市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破产企业分流职工退休人员、市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停产企业及停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及其他未参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
编辑:佘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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