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我要投稿

日照对环卫设施建设出台“硬杠杠”

来源:黄海晨刊 发布时间:2010-09-27 10:11:00

新项目今后必须配套建设公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卫设施建设项目施工
    □配套环卫设施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规范要求的不得准予规划许可
    □未按规划配套建设环卫设施或验收不合格的整体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本报讯(记者 孟锋)
    今后,规划区内新建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卫专业规划以及环卫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等环卫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这是记者9月20日从市建委获悉的。
    近日,我市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旨在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在规划审批上,通知规定:纳入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经规划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单位报送审查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规划、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对方案进行审查,配套环卫设施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规范要求的,不得准予规划许可。批准后的配套环卫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到环卫部门存档备查。
    在建设监督管理上,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进行建设,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设施项目、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卫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方案和本通知要求,对配套环卫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配套环卫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卫部门须参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未按规划配套建设环卫设施或配套环卫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整体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在违规处罚上,通知规定:环卫部门将对市区在建、已建项目的配套环卫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建设单位未按规划和环卫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规定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按规划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出资按标准补建,补建方案须经规划部门和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建成后经验收合格,及时交有关单位投入使用和管理。
    在设施管养上,通知规定:环卫设施的保洁、保养、维修和更新等管理工作由产权单位或管理者负责,也可委托环卫部门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卫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卫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手续;拆除、封闭环卫设施的,还应当提出补建方案。

编辑:
审核:
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