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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管理“新规”本月施行

来源:黄海晨刊 发布时间:2010-03-03 08:11:00

本报讯(记者 孟锋)

今后,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如果发现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补装,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自本月起开始施行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月2日,从市建委传来消息,《办法》将“门前三包”上升为“责任区制度”,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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