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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日照日报 发布时间:2009-12-15 08:01:00

本报记者 孙向阳

本报通讯员 许贞金 李慧萍

近日,《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 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11月29日通过日照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正式下发实施。这是我省首个以政府令发布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办法》主要包括公益性岗位分类、开发、安置、管理以及就业援助对象的范围等内容,体现了政府责任考核、政策扶持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参与的原则,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

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者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相关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日常事务。监察、人事(编制)、财政、审计、公安、建设、民政、卫生、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配合。

用人单位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岗位需求申报情况,确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并将安置计划在《日照日报》、日照劳动保障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发布,下达到各级各有关部门执行。

七类人员可获援助用人单位享受两项补贴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下列就业援助对象:凡具有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再就业优惠证》或者《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一)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残疾人;(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失业人员;(五)城镇特困家庭失业人员中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属及其子女、县及县以上劳动模范;(六)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七)其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对安置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实行先缴后补。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援助对象可以延长至退休。

公益性岗位安置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的条件和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就业援助对象申请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经过个人申请,社区(村居)审查,街道(乡镇)复核,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最后确认申请人资格。

公益性岗位安置程序:公益性岗位安置需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组织的面试考核,录用公示,岗前培训等程序确定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最后,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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