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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黄海晨刊 发布时间:2009-12-02 08:05:00

本报讯(记者 孟锋 实习生 赵欣)12月1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后,我市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援助,日前出台的《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对此有了明确规定。

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对象,通过个人申请、社会(村居)审查、街道(乡镇)复核、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资格确认。然后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通过用人单位的面试考核、录用公示、签订合同后安排上岗。

《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再就业优惠证》或者《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残疾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失业人员;城镇特困家庭失业人员中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属及其子女、县及县以上劳动模范;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其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办法》同时规定,各级财政投资或者政策扶持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及原有人员正常退出后新空出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优先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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