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赵为爱 张延华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本着简化参保手续、降低参保门槛、提高医疗待遇、确保基金安全的原则,近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意见》的通知,对《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作出新的补充规定。
新规定一:
扩大参保范围
1.城区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及在册儿童,可不受户籍限制,由学籍所在学校引导和组织学生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组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统一组织学生团体参加各类商业保险。
2.成建制农转非后的城镇居民,原则上由村(居)委会组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可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规定二:
规定缴费期外可补办参保手续
自2010年1月起,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规定缴费期内(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未能及时参保缴费的,准许随时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但仍需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但每个年度7月1日以后补办参保缴费的,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缴纳,参保缴费后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规定三:
提高居民医疗待遇
1.降低住院和门诊大病起付标准。参保居民患病住院时,其个人先自付部分(俗说“门槛费”)即起付标准由原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3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门诊大病统筹基金的支付起付标准由原来的500元,调整为400元。
2.提高统筹金支付比例。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含门诊大病),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比原办法各提高5个百分点)。经批准异地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探亲、旅游等外出期间发生的急诊留院观察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比例由原来的20%降低为10%。
3.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以统筹基金实际支付累计金额计算,未成年居民8万元,成年居民5万元。
4.建立普通门诊个人账户。自2010年1月起,取消原门诊医疗补助,对所有参保居民建立普通门诊个人账户,以活期存折的形式,实行定额管理,参保居民每人每年划入30元(2009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参保居民,其门诊医疗费用按最高补助金额划入个人账户,老年居民和一般居民40元,未成年居民20元)。
5.实行生育补助政策。对参保的女性居民计划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助500元。
以上医疗待遇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新规定四:
大学生参保缴费的特殊规定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按大学生政策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参保登记和享受医疗待遇以学年为周期。即所有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于每年的9月1日到10月31日,由学校统一组织,代收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个人缴费部分,亦可按学制一次性收缴在校期间所有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保险待遇自参保登记之月起享受,支付标准按医疗年度执行。
大学生在校期间连续参保缴费,毕业后其在大学期间参加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按有关规定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自2010年1月起,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规定缴费期内未能及时参保缴费的,准许随时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但仍需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每个年度7月1日以后补办参保缴费的,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缴纳),参保缴费后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