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孟锋)自2010年1月起,我市将取消原门诊医疗补助,对所有参保居民建立普通门诊个人账户,以活期存折的形式,实行定额管理,这是记者9月16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在日前我市转发的《关于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自2010年1月起,参保居民每人每年划入30元(2009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参保居民,其门诊医疗费用按最高补助金额划入个人账户,老年居民和一般居民 40元,未成年居民20元)。对参保的女性居民计划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助 500元。
关键词:参保范围
城区各类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高等院校、托幼机构)的在校学生及在册儿童,可不受户籍限制,由学籍所在学校引导和组织学生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组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统一组织学生团体参加各类商业保险;成建制农转非村的城镇居民,原则上由村(居)委会组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可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关键词:基金筹集
2010年的筹资标准,在政府补助标准未调整之前,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执行。今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标准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随时调整。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时,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按时参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以后参保或续保时,不再补缴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或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自2010年1月起,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规定缴费期内未能及时参保缴费的,准许随时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但仍需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每个年度7月1日以后补办参保缴费的,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缴纳),参保缴费后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关键词:大学生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学制一年以上的在校学生按大学生政策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参保登记和享受医疗待遇以学年为周期。即所有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于每年的9月1日到10月31日,由学校统一组织,代收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个人缴费部分,亦可按学制一次性收缴在校期间所有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保险待遇自参保登记之月起享受,支付标准按医疗年度执行。
关键词:保险待遇
调整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调整为4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以统筹基金实际支付累计金额计算,未成年居民8万元,成年居民5万元。
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含门诊大病),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经批准异地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探亲、旅游等外出期间发生的急诊留院观察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比例降低为10%。
安装未规定限价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内进口人工器官或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费用,个人先自负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