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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医保支付费用调整

来源:黄海晨刊 发布时间:2009-04-28 07:52:00

自今年5月1日起,我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项目个人负担比例下调10至20个百分点。4月27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传来这个好消息。

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降低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项目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旨在切实解决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重问题。

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负5%;应用χ一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χ一刀、γ一刀)(限于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治疗)、心脏及血管造影Ⅹ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彩色B超机、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费用,个人先自负10%;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10%;高压氧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10%;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超过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个人先自负20%;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费用,个人先自负20%;安装未规定限价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内进口人工器官或使用进口医用材料费用,个人先自负比例另行制定,不得低于40%。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费用,个人先自负2%;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微波刀治疗、肿瘤及心脑血管系统的介入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10%;肾脏、骨髓移植的手术费用,个人先自负5%;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移植的手术费用,个人先自负5%;心脏激光打孔和快中子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10%。对符合转诊条件而采用网络远程会诊的,使用设备的费用,个人先自负10%;监护病房费(CCU、ICU),个人先自负20%;层流病房床位费,个人先自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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