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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农村宅基地有"新规"鼓励村民建二层以上住宅

来源:黄海晨刊 发布时间:2009-02-19 08:28:00

本报讯(记者 孟锋 实习生 薛琳) “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在日前发布施行的《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

2月18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新“办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与审批、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收回及转让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使用权人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第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凡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第七条)

■关键词: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原住宅影响城乡规划,或因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成员,没有宅基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关键词:面积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城市郊区及乡(镇、街道)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第十条)

■关键词:审批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年龄未满二十周岁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它用,又申请宅基地的;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又申请占用农用地的;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第十一条)

■关键词:公示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年龄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示拟划定的宅基地,公示期限为十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名单、用地位置、面积等。(第十三条)

■关键词: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为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国家建设征收或征用土地等原因确需占用宅基地的;因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第十八条)

■关键词:购买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可以购买本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他人多余的房屋,并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禁止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二十五条)

■关键词:法律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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