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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低于16℃供热企业退钱

来源:日照日报 发布时间:2009-01-11 09:03:00

如果你家供热温度达不到要求

温度低于16℃供热企业退钱

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本报讯(记者 孟锋) “在客厅里看电视,得裹着被子!”1月9日下午,市民刘女士给《黄海晨刊》打来热线电话反映:自供暖以来,她家的室温一直低于16℃,不知在收费方面有什么规定?

当天,市建委相关部门反馈称,在2008年12月31日起正式实施的《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在正常条件下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为18±2℃,不得低于16℃。

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0℃低于14℃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0℃的,全额退还热费。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协助其采取措施达到规定的温度。因用户设施安装不达标、运行不正常、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

《供热办法》还规定,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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