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孟锋) 9月24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结合近年来我市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情况,自2008年1月开始,采用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指导标准。
据悉,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22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1400元/人、年;五保供养经费仍按省、市、县、乡2:2:3:3的比例分担。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要依据此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五保供养具体实施标准,并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据介绍,今年居民消费价格较去年同期上涨6%,食品类价格上涨幅度更大,此举旨在缓解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的生活困难。我市民政、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对物价上涨系数和城乡低保提标所需资金进行了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