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孙继红 刘宇)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妥善解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用问题,我市出台《日照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并已于2008年11月19日起实施。
凡属我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打架斗殴、违法犯罪、交通事故致伤、致病、致残者除外)、生育或死亡的,都可应用于该办法。但《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此办法。
住院治疗须及时申报
失业人员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三日内由失业人员亲属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申报时须持相关手续材料。
对患有特殊疾病需到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异地转诊治疗申请表》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可到指定医院诊治;异地转诊治疗应填写《失业人员异地转诊治疗申请表》,由所住医院主治医师、科主任、院领导签署意见,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办理转诊手续。需异地转诊治疗的,应按照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办理。
住院医疗补助发放有分别
据了解,医疗补助金分为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其中门诊医疗补助金按失业人员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计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经批准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疗补助金。住院医疗补助金按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支付,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标准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7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最高数额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2倍。
特殊人员区别对待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女性失业人员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标准按照我市现行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治疗费定额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的(不包括打架斗殴,违法犯罪,交通事故而死亡),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照我市有关在职职工的规定给予补助,丧葬补助金1000元。抚恤金根据我市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死亡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从次月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