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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车有不少讲究

发布时间:2008-11-26 08:33:00

本报讯(记者 王蓓蓓) 孙女士开车外出办事,将车临时停在路边,以为很快就办完事情,不会发生什么意外。然而就在孙女士准备驾车离开时,一辆电动车撞上了她的车尾部。令孙女士想不到的是,在该起事故中自己却负了全责。11月25日,记者从市交警东港大队事故处理科听到这样一个事。

当时情况是这样的:孙女士认为自己的车辆停放在路边,都没有发动,是电动车撞到自己车上的,自己是受害者,在该起事故当中自己不应负责任。而电动车一方则认为自己是非机动车、是弱者,在事故中应当受保护,不应当承担责任。事故双方僵持不下,只能报交警东港大队事故处理科处理。

事故处理民警首先为事故双方讲明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临时停车的规定,消除了各自的误区。后经审理认为,孙女士没有按照《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要求临时停车,造成该起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孙女士至此才明白,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原来有很多讲究。停车分临时停车和停放车辆,临时停车是指人车不离或卸货、下客即停即离,停放车辆是指停车后人车分离。区分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主要看驾驶人是否离开车辆:如在路边短暂停留,驾驶人不离车,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则为临时停车;如停车后驾驶人离开车辆则为停放车辆。

据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临时停放有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但依法施划停车泊位除外,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六十三条对临时停车的细化规定为,设有禁停标志、标线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路段及人行横道、施工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桥梁、陡坡等地不得停车,路边临时停车时应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违反停放机动车或临时停车规定,值勤交警可指出违法行为并责令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除罚款处罚外并可拖移违法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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