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在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首次购房且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此项税收政策的出台,旨在支持居民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
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我市各相关部门相互协助,互相配合,已经开始执行这项新规定,截止到11月16日,我市按新规1%收取的房产业务达到60笔。
为更好的便于购房人的理解,现将规定具体进行剖析,执行1%契税税率需同时满足以下6个条件:
1.“时间”: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
2.“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
3.“购买”:非购买行为不一定享受,例如继承执行零税率等;
4.“个人”:仅限个人购买,单位购买不享受;
5.“首次”:不是首次购房不享受;
6.“住房”:营业房、办公房、房屋附属设施等非住房不享受;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认定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结合我市实际,在市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认定暂执行以下程序:
由纳税人到市房管局档案馆(建设大厦0332房间)带本人身份证明申请出具“首次购买住房证明”。如资料显示纳税人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则不能出具证明,便不能享受契税1%税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