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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市将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

来源:日照日报 发布时间:2008-11-04 08:21:00

本报讯(记者 孙向阳 通讯员 芮永亮)事业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参保,农民工参保,有雇工的个体户参保,2012年我市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这是日前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确定的目标任务。

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日前,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通知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优先解决其工伤保险问题。

通知指出,通过三年的努力,到2010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职工人数力争达到22.1万人,全市工伤保险覆盖率将达到96%;到2012年,绝大部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要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基本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全覆盖。为实现这一目标,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政府主导、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氛围。将《日照市工伤保险覆盖计划表》的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安监、建设等部门要建立工伤保险联合监察执法工作机制,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联合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通知强调,要加大高风险行业企业工伤保险扩面力度。煤炭生产、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化工等高风险行业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安监、建设、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证前,应认真审查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据悉,我市自1995年11月1日起全市统一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以来,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员逐步增加,截至2008年6月底,全市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达15.23万人,累计征缴工伤保险基金5905万元,先后为4872名因工伤亡职工及其遗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912万元,期末累计结余工伤保险基金2539万元。

背景资料

日照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程

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起步较早,工伤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

1995年10月5日市政府发布《日照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日政发[1995]105号),规定从1995年11月1日起全市统一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适用范围为:参加市、区县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及国家、省属驻日照的全部企业及其职工。

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市政府于3月15日印发《日照市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日政发[2004]13号),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及驻日照的国家、省属企业单位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暂不参加工伤保险,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2007年12月7日,市劳动保障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在外地注册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依法为本单位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2008年1月7日,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四部门联合转发了国家、省级四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劳社[2008]2号),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从2009年起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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