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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机关首创外逃贪官“劝返”模式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8-11-03 14:17:00

针对越来越多的贪官外逃,最高检察院探索了一种劝返的新模式,并初见成效。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就是最高检从南非“劝返”回国接受调查的“外逃贪官”。

“今年以来,最高检察院已经劝返外逃贪官7人。”最高检一位

人士告诉记者,“为什么采用劝返的方式?因为,面对越来越多的外逃贪官,通过引渡、遣返等方式,不仅时间漫长,而且成功率也不高,正义往往得不到实现。”

这位人士举例说,与中国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还不多,有司法协助关系的国家和地区也屈指可数。即使有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协议,引渡和遣返也会受到许多限制。譬如,双重归罪原则,死刑不引渡(遣返)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遣返)原则,等等。余振东之所以能从美国遣返回国,是因为他在美国也构成了犯罪,并被美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而许多外逃贪官,到国外后,并没有继续犯罪,追逃难度很大。

据记者了解,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就是最高检从南非“劝返”回国接受调查的“外逃贪官”。于兵因涉嫌受贿,于去年外逃南非;今年9月底,被劝返回国。

最高检的劝返方式,一般是这样:贪官外逃后,派出人员到国外直接与其接触,通过做工作、谈判等各种方式,并承诺一些条件,希望其回国。工作做得差不多了,再让国内有关人员与其通话。

“这很需要技巧。既要掌握法律和政策,又要灵活多变,更需要有突破法律和政策界限的胆识。因为机会往往稍纵即逝。”

最高检这位人士认为,云南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是劝返成功的一个典型。“其实,胡星不回来,有的受贿不好定。对(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完全可以采用劝返模式,这需要浙江省委授权,让劝返的人员‘权力’很大才行。方式有两种:一是如果还没有掌握杨湘洪的犯罪事实,就从党纪、政纪角度劝返,承诺回来后,可以继续担任原来职务,或者调任相应职务,仅作批评,不作处分。二是如果掌握了他的犯罪事实,就从减轻处罚角度劝返,并让司法人员参与。但不论怎样,派出去的人,要见到杨湘洪,并尽最大努力将杨湘洪劝返,否则,浙江和温州都不好收场。”(中新网-民主与法制时报 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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