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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立法对食品“免检制度”说“不”

来源:日照日报 发布时间:2008-10-25 08:38:00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 周婷玉 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食品安全法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免检制度的弊端。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针对食品免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明确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得实施免检。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以立法形式废除了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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