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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居民医保10月1日启动

来源:黄海晨刊 发布时间:2008-09-19 09:40:00

本报讯(记者 王娟 实习生 李丽霞) 建立完善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保障体系、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举措。9月17日,记者从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上得知,我市颁布的《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关键词:基本原则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总的坚持以下原则:省均水平起步、广覆盖、保大病,群众自愿、政府引导、属地管理,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稳步推进和实施,努力实现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收支平衡,统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等制度协调发展。

关键词:参保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具体包括: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全日制中小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关键词:缴费标准

我市按全省已启动城市的平均水平筹资,各类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分别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政府补助12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助8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60元。城镇居民中的城市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的参保缴费,主要由政府补助。其中,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政府补助70元;老年居民和一般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政府补助240元。

关键词:参保缴费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为缴费期,缴纳下年度全年医疗保险费,中小学生及在托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代收,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代办机构负责收缴。参保人员从缴费次年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关键词:医疗待遇

按照保障水平适当和有利于调动居民参保积极性的原则,坚持“保大顾小”的保障目标,参保人员可享受住院医疗补助和大病门诊补助及普通门诊补助。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因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每个医疗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成年以上居民为5万元,未成年居民为8万元,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一、二、三级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60%、55%、50%的比例支付。

为鼓励城镇居民按时参保并连续缴费,防止投机参保,对符合参保条件未按时参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以后参保或续保时,缴费次年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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