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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企业职工流动有“新规”

来源:黄海晨刊 发布时间:2008-09-09 07:42:00

本报讯(记者 孟锋) 企业职工流动有何原则?用人单位需具备什么条件?9月7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加强社会保险工作,我市日前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职工流动的原则和范围。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就业规模不断扩大,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用人单位不与新增及流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进行就业登记、不缴纳社会保险;一些地方和用人单位法制意识薄弱,借职工转移之机,随意改动职工档案,虚构、涂改个人参保信息,恶意套取社会保险费;部分用人单位不具备扩大用工条件,却随意调入职工、空挂人员,致使“有关系无劳动”的现象大量存在;还有部分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混乱,在根据社会保险需要及“金保工程”要求采集信息时,不能提供真实信息及原始的档案资料,甚至编造虚假信息,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威胁和冲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流动,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使职工流动工作适应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和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合理流动的需要,同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我市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流动加强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键词:原则

企业职工流动工作,应遵循有利于劳动就业制度改革,有利于人力资源市场有序运行,有利于打破企业所有制和职工身份界限,有利于企业引进生产经营人才,有利于解决职工家庭生活困难,有利于控制我市人口机械增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人才的原则。

■关键词:范围

凡属企业之间职工流动或从其他单位及外地流动到我市企业的职工,均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纳入劳动保障管理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流动手续。其中,省外职工流动到我市企业的,需报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转报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办理职工流动手续;省内市外职工流动到我市区县企业的,需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流动介绍信进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用人单位由市外引进人才的,须事先向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出用工需求。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在当地发布招聘信息进行招聘。经过以上程序仍不能在我市招聘到类似人才的用人单位,方可从市外引进人才;劳务派遣类企业不得从外地调入职工。

■关键词: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的基本条件必须具有以下条件:劳动保障立户;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正常;社会保险缴纳正常;上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合格且无较大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履行了相应的社会义务(如政策性安置等)。

■关键词:劳动合同

流动职工,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批准流动后,新的用人单位应查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其他单位调入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词:就业登记

职工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职工个人信息,以备信息采集,建立与职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相符的个人记录。其中,原已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应补办就业登记手续。

■关键词: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应对转移职工的社会保险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在确认其信息真实、完整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同时,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起职工个人参保信息电子档案。

从2008年7月1日起,市内新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首次参保缴费的人员向市内其他单位流动的,在补缴社会保险费时,应缴而未缴银行利息的,须在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缴银行利息后,方可办理职工流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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