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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购买商品保修期内维修超过两次可退换货

来源:日照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09-08 07:44:00

新华社济南9月7日专电(记者 刘宝森)山东省日前出台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

条例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按照国家规定与消费者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下称“三包”)责任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并注明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具备法定条件的维修点。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消费者要求换货的,经营者应当为其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为其退清货款,并承担运输和往返的合理费用。

同时,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为条件,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并且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按照规定,在修理、加工中擅自更换或者故意损坏零部件,更换不需更换的零部件,或者虚列修理、加工项目谎报用工用料的,除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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