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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今后购房要看“节能指标”

来源:黄海晨刊 发布时间:2008-09-02 07:32:00

本报讯(记者 孟锋 通讯员 于海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于10月1日实行,它从设计阶段、建设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方面,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监管,这是9月1日记者从市建委了解到的。

该《条例》不但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将受到处罚,同时还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并给予资金支持、金融扶持和税收优惠。

■关键词:能耗指标

《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将受到处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规开发商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关键词:太阳能

《条例》强调,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关键词:税收优惠

根据《条例》,政府应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键词:竣工验收

《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建筑节能要求,在规划审查阶段,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在竣工验收阶段,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关键词:处罚

《条例》还规定,凡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等行为,将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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