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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活动

来源:黄海晨刊 发布时间:2008-08-30 09:02:00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陈菲) 国务院法制办29日公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相关的下列活动:一是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二是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相关的联络活动;三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四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同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但有关法律服务(不含中国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税收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项下具体承诺中的代表处除外。

征求意见稿按照履行我国入世承诺的要求,在原则规定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同时,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从其规定。同时,要求申请设立此类代表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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