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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禁止以实物代替

来源:黄海晨刊 发布时间:2008-08-25 07:43:00

本报讯(记者 孟锋) 8月24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今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按4个月发放,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120元,应以货币形式发放,不能以实物代替。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企业支付职工的防暑降温费。

据悉,“降温费”标准全省统一: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被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今年仍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亦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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