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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顾客信息 罚商家万元

来源:黄海晨刊 发布时间:2008-08-06 07:51:00

本报青岛讯(通讯员 赵亚麟) 8月1日,备受社会公众关注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在我省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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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各业齐参与

8月3日,记者采访了参与制定《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的张法水律师。“我们是从2006年5月份接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委托,开始条例的起草工作,整个过程历时半年。”

“大纲制定好后,我们基本上是在‘三天一小会,五天一大会’的讨论中度过。”张律师说,立法小组的成员到山东省的客运、金融保险、中介服务、餐饮娱乐、房地产经营业等行业机构和消费者中进行立法调研,然后找到各行各业的从业者、专家、教授进行研讨,还组织人员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问卷调查,先后问卷3000份,收回2000多份材料作为素材。为了确保条例的完善,光“大手术”就动了七八次,“小手术”更是每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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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紧跟难点热点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刚刚通过的《条例》有许多亮点,近年来房产、教育、医疗、中介等消费领域中出现的一系列新的难点热点问题都被写入,并有了明确的解决方案。“律师作为很多案件的直接参与者,对消费者维权时会遇到的各种难点非常了解,并且懂得消费者维权的实际成本,所以在条例制定的范围和处罚标准上,会有准确把握。”张法水说。

“现在很多消费者会收到很多广告短信,这就是因为一些无良商家,为了利益擅自将消费者的信息卖出。”张律师说,为了杜绝这种现象,条例规定了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的信息向他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的,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条例还对“一房二卖”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一旦发现即双倍返还。而在以前的各种法规条例中,只是规定了不超过本金一倍的处罚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往往违法者只会被判决赔偿本金的30%左右。“就是要加大处罚力度,用高额的违法成本让违法者望而却步。”张律师说。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商家的购物卡、券的使用细则,赠品奖品质量不合格不能免责,虚假招生要承担赔偿责任,装修保修期不低于两年,医疗机构应标明收费明细,网上购物欺诈双倍赔偿等目前消费者会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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