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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的公告

来源:黄海晨刊 发布时间:2008-05-19 10:13:00

5月12日下午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8.0级强烈地震灾害。灾情发生后,我市社会各界纷纷为灾区捐款捐物,充分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为了规范救灾捐赠工作,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救灾捐赠工作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只能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组织捐赠活动。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外,任何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

二、组织募捐的部门、单位、团体,在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时,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专人负责,建立公示制度,严禁克扣挪用。

三、此前自行设立的捐赠热线和接收站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应立即撤销,停止面向社会的公开募捐活动。同时将已经接收的捐赠款物造册登记,如数全部交付市救灾募捐办公室、市慈善总会或市红十字会。对继续从事非法募捐活动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联系电话:8816115。

                                                  日照市救灾捐助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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