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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

来源:日照日报 发布时间:2008-05-12 09:31:00

本报讯(通讯员 朱继生)5月4日,代市长赵效为签发第49号政府令,《日照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发布实施,我市2万余名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得实惠。

《办法》坚持优抚医疗保障与社会医疗保障相结合、普遍保障与重点保障相结合、政府补助与政策照顾相结合,建立以政府保障为主、社会优惠为辅、个人适度负担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规定了各类优抚对象参保办法:一是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均由所在单位缴纳;单位缴费有困难的和无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缴纳。二是城镇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之外的其他优抚对象,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单位无力参保的,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政府多渠道筹资帮助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一般由个人承担。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缴纳。三是农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之外的其他优抚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缴纳。

《办法》在优抚对象享受社会医疗保障待遇之外,对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补助方法和标准进行了明确:一是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和住院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后,给予补助。二是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4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20%。三是对享受上述保障措施后,因患大病个人负担额仍然太大而无力承担并影响基本生活的,由政府再给予特别救助。

《办法》还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来源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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