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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技术人员不得兼职

来源:黄海晨刊 发布时间:2008-05-03 11:24:00

本报讯(记者 刘祥彩 通讯员 丁艳霞) 新修改的《日照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自5月1日起施行。新程序特别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和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级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士(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县(含)以上城区二级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配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且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工作经历;县以下农村二级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配备药师(含从业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工作经历;三级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配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下同),且具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工作经历。

这些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能担任质量负责人。

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具备以下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县(含)以上城区一级零售企业应配备具有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县以下农村一级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士(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县(含)以上城区二级零售企业至少应配备2名药学技术人员,其中1名是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主管药师,另1名具有药师(含)以上职称;县以下农村二级零售企业至少应配备2名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具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工作经验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者,其中1人应为中药专业相应资格/职称的人员;三级零售企业至少应配备2名具有2年以上药品经营工作经验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1名是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另1名具有主管药师(含)以上职称。经营中药饮片者,其中1人应为中药专业相应资格/职称的人员;

执业药师在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需注册到该企业(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新增加执业药师,需先注册到该企业再进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从业药师在企业筹建前应注册到该企业中;市外评定的药学专业资格须由日照市人事部门确认,辞职证明需要档案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需要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未在当地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任职的证明材料。

以上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营业期间应当在岗,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告知公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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