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盗窃原为要工资 无知少年险被起诉
发布时间:2007-10-13 09:41:19
本报讯(通讯员 董芳 庄虔勋)
在粥铺干活的工资被拖欠,索性伙同他人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于某,因为犯罪情节轻微,莒县检察院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撤回移送起诉。
于某,17岁,系临沭县人。2006年在莒县某粥铺打工,因为粥铺拖欠其工资,他多次去向粥铺的老板催要工资,老板都以没钱为由拒付。于某一气之下产生了盗窃的念头。2006年11月18日上午8时许,于某伙同本店的两个打工者王某(在逃)、何某(在逃)窜至粥铺盗窃了电视机、VCD、音箱等,共计价值2000多元。之后,他们将所盗物品以700元的价格卖到了莒县东关大街的一个旧货市场。
案发后,失主找到于某家要求以10000元私了,于某的三叔主动报了案。因于某作案时未成年,系初犯,归案后又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所盗物品也已全部退赔。根据相关规定,莒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