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扔下一袋水泥将人砸残
发布时间:2007-09-15 08:35:42
黄河口晚报消息
9月11日,广饶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从楼上扔水泥砸伤路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丁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6232.56元,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3月26日,刘某到自己刚刚装修好的新房查看,看到装饰一新的房子心存喜悦,只是尚有一些建筑垃圾和两袋未用完的水泥留在房内,遂请了为其装修的工人王某,以将剩余的两袋水泥赠送给王某为条件,让其从室内清运建筑垃圾,王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时正值中午,王某为了尽快清理干净,看到楼下无人,便决定将两袋水泥从三楼房间的窗户扔到楼下。就在第二袋水泥落地之时,听到楼下一声惨叫,原来水泥不慎砸到了从楼下经过的丁某身上,致丁某受伤,当场昏了过去。王某急忙将丁某送到了医院。由于送诊及时,丁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却留下了伤残,经鉴定为9级。丁某与王某、刘某协商赔偿事宜,王某态度积极,但刘某认为他与王某之间是赠与关系,对丁某的伤残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协商未果。丁某无奈,遂将王某、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虽将室内装修剩余的两袋水泥赠与王某,但却是以王某帮助其清除室内建筑垃圾为条件的,水泥的价值作为报酬与王某提供的清除劳务进行了交换,刘某与王某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刘某作为雇主,对雇员王某在雇佣活动中从窗户抛掷水泥致人受伤的过失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王某赔偿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56232.56元,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