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名担保也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2007-08-04 08:47:22
本报讯(通讯员 赵中国 朱连玲)
近日,五莲法院执行人员对一起利用假名担保案件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原告李向阳与被告马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五莲县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作出(2006)莲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六个月内向李向阳偿付1789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马晓迟迟未履行义务,无奈原告李向阳于2007年4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晓真实名字叫马伟伟,在保证合同上的签名是她自己胡编乱造的“马晓”。法院在责令其按判决履行义务时,她则以自己是马伟伟并非是法院要找的马晓来搪塞。执行人员在其住处蹲点守候,并经申请人指认,确认要找的人就是马伟伟后将其依法传唤到法院。在执行人员的批评教育下,马伟伟才如实地交待了利用假名担保的经过。
该院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做其思想教育工作,讲明了利用假名担保有诈骗的嫌疑,如不履行义务,法院将按法律程序移交公安机关侦察追究其诈骗罪。此时,马伟伟已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承认了错误并履行了全部义务,承担诉讼费、执行费共计19000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