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黄色短信可能吃官司
来源:黄海晨报 发布时间:2007-07-28 08:42:19
经常喜欢给女同志发“荤段子”,说“黄色”笑话的人可能要吃官司了。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26日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案,明确了“性骚扰”的五种形式,发黄色短信是其中之一。
据了解,此前实施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距今已有13年。此修订案将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性骚扰”形式与责任追究
传统上一直把“性骚扰”理解为对异性不正当的身体接触,或者偷窥异性的隐私部位等。近年来,通过手机传播淫秽短信、网络传播黄色图片的情况愈演愈烈。“荤段子”、“黄色短信”算不算性骚扰?这次审议通过的修订案明确规定,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或者其他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浙江省妇联权益部的有关负责人说,“修订案”的另一特点,就是对“性骚扰”的责任追究进行细化,如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新规操作层面有待完善
今年5月,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一审修订草案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修改草案进行多次研究与修改。
一些专家认为,“性骚扰”要从一个法律文本进入现实操作层面,存在一定差距。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骆忠红律师说,“黄段子”可以认定为性骚扰,但性骚扰不仅仅有客观行为,还面临着对性骚扰取证的挑战。他说,新立法界定的语言、文字、图象、电子信息、肢体行为中语言和肢体的举证较为困难,除非是长期持续的性骚扰行为,发生偶发性的性骚扰行为,受害人不可能随时携带摄影机或录音器材,这样就为今后的司法诉讼设置了难题。
保护妇女的重要砝码
“虽然在一些操作层面上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但浙江迈出了关键一步,为保护妇女新增了重要砝码。”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的专家表示,建立在权利地位不平等基础上的性骚扰,受害女性由于害怕影响其工作,或者在相关法律中找不到依据性文本,往往选择忍耐。有了这个“新规”,女性就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了。
邓蔚霞和浙江省妇联权益部的负责人认为,界定为“性骚扰”行为大致可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性骚扰,利用职业之便进行性骚扰,或者在公共场所或利用公共媒介进行性骚扰。而且“荤段子”和“黄色短信”如此风行,这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新规”对此作出规定,就是表明一种保护取向,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妇女的人格尊严,尊重妇女的权益。“女同志在一些场合如果感觉到有人玩笑开得过分,完全可以选择投诉或其他方式进行维权。‘修订案’至少为妇女诉求提供了法律保护渠道。”邓蔚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