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昨就《停车场条例(草案)》与20多位市民面对面交流征求意见
早报讯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邀请了20多位市民,就《青岛市停车场条例(草案)》进行面对面交流。道路泊车位究竟该如何施划?车辆受损,停车场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赔偿标准如何制定……这些问题成为座谈会上市民关注的焦点。据悉,召开如此规模的市民座谈会,这在市人大立法史上尚属首次。市人大将于8月10日就该草案举行听证会。
张晓东·康达律师事务所
不交停车费罚款不合理
张晓东在昨天的座谈会上第一个发言,他认为停车收费的范围应当确定在旅游风景区和商业区,对于市民居住区不应当收费,如果要收费,应当征得小区80%居民的同意。他还认为公共建筑内的停车场属于公共设施,不应当收费。为防止因乱停车所造成的人行道毁坏问题,他提议在停车密集区,可以实行30分钟内免费停车的措施。
对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按规定交费,可处50元罚款”的规定,张晓东认为不合理,因停车交费属民事纠纷,不能用行政处罚的手段加以解决。
初然章·新天物业发展公司
车辆受损要按比例赔
“小区物业公司一般注册资金是50万元,现在市民拥有的私家车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一旦一辆车丢失或损害,物业公司几乎就要破产。”对条例(草案)第18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者因不履行第一款(四)项职责造成停车场内车辆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初然章认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说法过于笼统,应加以明确,比如按照收费的比例进行赔偿,每月交100元停车费和每月交纳300元停车费赔偿的比例应该有所不同。
丛广林·德衡律师事务所
停车收费最好列菜单
丛律师认为,条例(草案)中对小区内的停车没有明确具体的看管责任,她认为,小区内的停车场分为经营性的和非经营性的,对于经营性的停车场应当以是否封闭为责任标准。封闭的停车场内,如果发生车辆毁坏,应当由停车场承担看护责任,而不封闭的停车场只提供车位,如果发生意外损害,看管人员对其不负担看护责任。而对于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工作人员对于车辆的损毁则无需承担看管责任。
关于停车收费的问题,丛律师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对收取费用的项目采取“菜单式”列表,并明确收费标准,让市民自行选择看管方所提供的项目。
杨林·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给出租车留“歇脚”车位
“目前我市有8000多辆出租车,平均每辆车每天跑400公里,每天能拉40人次,每天有60万人次乘坐出租车。”杨林表示,我市出租车停车难是个大问题,如果正值旅游季节,在旅游景点找地方停车更成为出租车司机头疼的问题。杨林建议,条例(草案)中应当规定在旅游景点、小区密集地等地段给出租车留一定的泊车位,一方面可以让出租车司机歇歇脚,同时也可以减轻道路交通压力,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
王西涛·市物业办副主任
泊车公司应招标上岗
“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程序过于简单。”王西涛认为,条例(草案)第29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但如果市民对此有异议该怎么办,条例(草案)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王西涛认为,泊车公司应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实行竞争上岗,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泊车公司的管理力度,防止出现泊车公司乱收费的情况。
刘学政·文康律师事务所
停车场不能改作他用
刘学政针对道路泊车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他认为道路的功能是行车而不是泊车,对于道路停车泊位的划分应适当,如今出现的问题就是政府部门在规划时就已经安排了相应的停车场所,但是某些单位由于追求利益,把地下停车场变成了大型的商场、超市、物业公司等,使得公共的资源被占用,甚至浪费,他建议这些资源应当被收回,而且要合理规划建设停车场,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市民停车难问题。 (宋振涛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