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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

发布时间:2007-06-30 16:36:00
扩大了享受税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范围
      将“四残”人员增加到“六残”人员
      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  本报讯(记者 贾艳锋) 由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将于7月1日起实施,这个新税收政策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残疾人就业,这是记者于6月27日从市国税局获悉的。
  此次政策调整后,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本次调整将外资企业也纳入到政策适用的范围中来,既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也有利于扩大残疾人就业的范围。但是,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明年才能正式生效,因此,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外资企业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的政策还扩大了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调整后的政策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还实行了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具体比例为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对于达到以上安置比例的单位,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实行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退(减)税的办法。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可享受的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除了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必须达到规定的条件外,新政策还规定了其他四个与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着密切关系的条件: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企业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企业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企业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本设施和规章制度。
  据悉,我市国税部门已经开始就新政策的实施作准备,有关新政策的详细情况,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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