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牢安全底线,为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宣传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举一反三,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隐患自查能力,现选取一批案例予以公布:
2025年1月24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某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自2024年7月开始负责维保日照利群大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31部电梯,在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的半月维保过程中,因维保人员个人原因,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全面完成其中2部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提示:
电梯维保未全面完成、“偷工减料”或者流于形式,会直接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100%落实维保项目,杜绝“带病运行”。
2025年3月3日,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日照某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日照某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1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提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025年3月27日,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莒县夏庄某德液化气站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莒县夏庄某德液化气站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提示: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严防出现混装、错装,超装、欠装以及无法溯源、管理混乱等安全风险隐患。
2025年5月7日,日照市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东某辉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山东某辉木业有限公司使用的3台叉车未经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日照市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提示:
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严禁擅自使用,违规使用将依法处理。新购入叉车在首次投入使用前需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在当地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在使用中按照定期检验周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来源:日照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