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中得到贯彻执行,建立规范的党委议事程序,依照《党章》、《公司法》和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事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党章》、《公司法》要求议事。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进行集体决策。
(三)坚持实事求是,从新闻宣传和报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处理好采编经营、强报富报、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集团发展实际。
(四)坚持前置研究决策,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前置程序。
(五)会议坚持回避制度,凡讨论、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坚持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发言。
第三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或决定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党的建设、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需经党委会讨论审定的事项以及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或决定的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3.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4.集团公司及子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及解散、申请破产,投资参股、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5.集团公司及子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6.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对内或对外提供担保、抵押。
7.集团公司及子企业以上第4、第5项所列事项和其他经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8.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改变主营业务。
9.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员工招聘、评先树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0.集团公司超过5万元以上的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11.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12.集团公司所展基层党组织的设立、撤销,内部机构设置、撤销及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13.集团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武装、统战、帮扶包联、援疆、普法、宗教、人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4.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5.对集团公司内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16.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及向全集团通报的重大事项。
17.集团重大新闻宣传策划、组织、举办等事项。
18.其他有关集团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19.集团公司党委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2.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3.集团公司党委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2.单笔10万元以上设备投资、工程项目、维修维护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
3.集团公司需报市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
4.单笔5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和服务的购买。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使用。
大额度资金的调动使用是指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赞助)、维修维护改造、大额采购等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的行为。
大额度资金的标准为单笔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支出、投资、维修维护改造、技术项目支出、大额采购及内部单位借款支出,单笔5万元以上的其他支出。
2.集团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五)党的建设需经党委会讨论、审定、审批的事项
1.集团公司党的重大活动方案。
2.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包括基层党组织设置、委员会职数设置、换届、成员增补和调整、培养和发展党员等事项。
3.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相关事项。
4.集团公司“创先争优”事项。
5.集团公司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和执行。
6.违纪人员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7.重大问题线索调查处理。
8.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事项。
9.监督执纪问责有关事项。
(六)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需经党委会讨论审定的事项
1.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建设事项和重要活动方案。
2.职代会议程和主要议题、工作报告、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和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第四条 党委会议题的确定
(一)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由党委委员、董事会、经理层提出后报党委书记确定。
(二)重要议题事先向党委委员沟通,党委委员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
第五条 会议准备
(一)经党委书记审定的议题和时间,由集团办公室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与会委员;
(二)党委会议题的书面材料,需提前传阅的,由集团办公室按要求报给党委委员。
(三)需经党委会讨论做出决议、决定的事项,主办部门应提前拟出决议、决定草案。
第六条 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主办部位要有明确的意见和方案。议题涉及到几个部门需要沟通和协商的,事先由主办部位牵头进行。
第七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书记代为召集和主持,并于会前告知各党委委员。
第八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党委书记可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确定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
第九条 党委会议的出席和列席
(一)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需要作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要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委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委会议者,应在会前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二)监事会代表、集团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主要负责人列席党委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十条 党委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党委委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其他党委委员先发表意见,党委书记在充分听取党委其他委员意见后,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需要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二条 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问题,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党委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班子成员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党委委员就决策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对分管工作进行解释说明,对分管之外的工作大胆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切实发挥班子成员的集体智慧。
第十四条 对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已形成的决议。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在党委会议上的发言和研究讨论的事项,由集团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结束后,由集团办公室将会议确定的议题分送和转告缺席的党委委员,其中人事事项由参加会议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转告。
第十七条 集团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撰写会议纪要,纪要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委副书记签发。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按照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并及时反馈报告落实情况。需要部门、单位落实的事项,由集团办公室编发《党委会决议事项》,并通知到责任部门、单位,由督导考核工作组督查督办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讨论内容不得扩散;对会议记录、纪要,未经党委书记批准,不得扩大阅读范围。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