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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山区“2.13山林失火案”肇事者被判刑并赔偿176.76万元

发布时间:2018-09-05 16:19:35

日前,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日照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判支持,“2.13山林失火案”肇事者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同时判决其赔偿生态价值损失176.76万元。

据悉,今年2月13日岚山区巨峰镇村民刘某擅自将违禁物品带入山上坟地进行祭祀,点火时,火星引燃了烧纸和周边的干草及鞭炮,引发山林火灾,刘某见火情无法控制后遂离开现场,畏罪潜逃。经生态损害勘验、评估认定,被烧毁的山林地是省级重点公益林,过火森林面积为8.87公顷,生态价值损失高达176.76万元。岚山区检察院于5月28日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月19日公开审理。(本报于7月27日8版做了题为“日照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开庭”的详细报道)。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对其失火行为给村委会集体林木所造成的损害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生态损害,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附带公益诉讼部分认为,刘某应对被毁坏的林地,通过补种等方式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由其对森林火灾生态价值损失人民币176.76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日照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娟 通讯员 费日星) 


编辑:孙来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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