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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山区法院审结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12-14 08:30:09

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者杨某在服务期内单方解约,用人单位岚山某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后经法院审理,被告杨某培训期间,岚山某公司实际支出各项培训费用6万元,杨某服务期内仅在该公司工作16个月,应支付违约金5.2万元。
  据了解,2013年7月份杨某入职岚山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至2018年7月。2014年6月,公司安排杨某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杨某在公司的服务期限为10年,自2014年9月至2024年9月,如杨某在服务期内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国外5万欧元,国内10万元人民币。后杨某赴德国参加培训,公司支出各项培训费用共计6万元。2015年12月,杨某从岚山某公司处离职。岚山某公司认为杨某服务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先后提起仲裁和诉讼。杨某则主张因公司不能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岚山某公司为杨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杨某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记者 陈德凝 通讯员 刘洋)

编辑: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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