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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开发区关于委托招商奖励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01 08:47:27

  为进一步推进“突破园区、聚力招引”工作,不断创新招商模式,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投入到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中,现就实行委托招商提出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委托招商是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拓宽招商渠道、扩大引资规模的有效途径;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及法人为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信息,贡献力量。
  第二条 委托对象
  委托招商对象应为与中外客商接触广泛,有一定的知名度、行业影响力及成功经验,并具有较多项目信息资源的法人(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办事机构、本土或外来投资企业等)或个人。
  第三条 委托协议书
  受托方应向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提出申请并与管委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协议书将对委托招商活动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委托时限范围、争议解决机制、奖励明细、奖励兑现等事宜明确权利义务;委托招商实行两年一聘,聘期满后,受托人或法人机构需要继续从事委托招商活动的,可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报请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同意,重新办理手续。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引荐人及项目备案
  招商引资引荐人是指未签订委托协议且为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信息、引荐项目的个人或法人;招商引荐机构或引荐人须在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前(不需签订投资协议的项目,应在项目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到管委办理引荐备案手续,一个招商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机构或引荐人;引荐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国有企业公职人员的,给予通报表彰。
  第五条 奖励方式
  委托对象奖励方式分为年度佣金制和招商项目奖励制。
  (一)年度佣金制:为进一步增强委托招商效果,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实行年度佣金制:
  1.掌握丰富招商资源,承诺为开发区年招商项目不低于两个的中介机构或个人;
  2.国内外知名中介机构及机构中的个人,知名职业经理人;
  3. 开发区聘请的招商引资顾问。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委托机构或个人,管委与其就拟招引项目的规模、接洽客商层次及频率等事宜进行商定,签订委托协议书后,每年提前支付不高于5万元的联络拜访客户佣金;此外,项目落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兑现招商项目奖励与年度佣金的差额,年度佣金额高于招商项目奖励额的,佣金不退回,不予以额外奖励。
  (二)招商项目奖励制:对不按年度佣金制兑现奖励的委托机构或个人及为开发区主动引荐项目的引荐机构或引荐人,奖励兑现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兑现。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委托招商项目或引荐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及日照开发区的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招商项目奖励制
  1.工业类项目:内资投资额1—2亿元、外资投资额1000—2000万美元的项目,按项目第一个建设周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招商项目奖励;内资投资额2—4亿元、外资投资额2000—5000万美元的项目,按项目第一个建设周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招商项目奖励;内资投资额4亿元以上、外资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和高新技术项目,属“一事一议”。项目第一个建设周期时限范围以《项目建设投资协议书》上规定的建设周期为准。
  2.总部经济及现代服务业项目:从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对区级地方财政收益超过100万元的年度,按照当年区级地方财政收益的5%给予奖励。
  (二)年度佣金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一事一议”项目的奖励标准由管委确定,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四)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业、建筑业、原矿采掘和水电、风能、燃气等能源类项目,BT模式、BOT模式、PPP模式和捐资项目等不计入奖励。
  (五)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与具体签订的委托协议相冲突的,以委托协议为准。
  第七条 奖励程序
  根据委托招商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建设进度,按照项目开工、厂房竣工、量产并实现税收三个时间节点分期支付50%、30%、20%的招商项目奖励。受托方申请兑现奖励需提请管委审核,确认节点进度达标后,根据日照开发区财政奖励兑付有关办法,按奖励标准兑现奖励。
  第八条 奖励经费来源
  开发区设立区一级委托招商专项经费。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2017年8月29日

 

编辑:李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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