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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招商引资项目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7-05-03 08:52:19

为深入实施振兴工业战略,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莒县实际,制定十条招商引资项目扶持政策。
  第一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6亿元的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要求、在莒县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进行扶持。
  第二条 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可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扶持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优质项目。
  第三条 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工业项目,以招拍挂方式提供净地(地上附属物的拆迁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并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其中,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10强和隐形冠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投资额特别巨大或对莒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项目决策小组研究具体扶持政策。
  第四条 新建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扶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费给予等额扶持。
  第五条 对新建厂房给予扶持,建设单层厂房的每平方米扶持30—50元;建设多层厂房的,二层厂房每平方米扶持150元,三层厂房及以上部分每平方米扶持200元。
  第六条 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由县招商引资项目决策小组研究具体扶持措施。同时,对工业项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单个企业不超过10名),按照对地方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投资者及聘用的县外高级管理人员,其子女在县内入学,可自主择校就读。
  第八条 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成立专门服务小组,由县级领导包靠,全程代办手续;对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收费,由县政府购买服务。
  第九条 符合本扶持政策规定的项目,根据项目需要,由县政府按“九通一平”(通给水、排水、供电、通讯、交通、供热、供气、网络、有线电视,土地平整)标准配套。
  第十条 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为项目量身定做扶持措施。同时,凡是外地已出台实行的优惠政策,均可借鉴参考;外地没有的,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均可洽谈,具体由县招商引资项目决策小组研究确定。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莒县合作招商局商同财政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解释。原有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孙来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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