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执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持有房屋租赁证明的可申领居住证
本报讯(记者 蒋月阳 通讯员 安蒙 陈亮) 近日,记者从我市有关部门了解到,《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届时,流动人口可视具体情况申领1年期或3年期的居住证,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常住户口。我市将同步执行这一政策,持有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住户,即可申领居住证。
■外来者到达新居住地3日内申领居住证
据介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是我省最新界定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以下几类人员可以不办理居住证: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或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和住院登记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