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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实施房产登记新规

来源:黄海晨刊 发布时间:2012-06-05 06:40:03

房屋继承或遗赠登记须提交公证书
本报提醒,房屋权利人(代理人)要保管好受理凭证

   本报讯(记者 孟锋 通讯员 黄晓华 李冰) 自6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这是记者4日从市房管局获悉的。
□关键词一:受理凭证
  《规程》明确:“发证时,应核对权利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无法提供受理凭证的,应由权利人领取。领证人应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并应注明领证日期”。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领证时无法提供受理凭证的,要求权利人持本人身份证领取证书,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领证纠纷,虽然可能会对委托代理的当事人带来不便,但新规更加注重安全防范,用意也是对房屋权利人利益的保护,故新规实施后,特别提醒房屋权利人(代理人)要保管好受理凭证,为防止遗失,可以将受理凭证复印一份留存,尽量为自己减少领证时的不便。
□关键词二:公证书
   房屋发生继承或遗赠的,要确定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要调查的事项较多而且复杂,如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房产的共有状况、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继承中是否存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除法定继承人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有无需要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胎儿,继承人中有无表示放弃继承等。

编辑:佘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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