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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7月起施行

这是日照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第一部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本报讯(记者 秦钊)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一部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5月25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05-29 08:24:13

  本报讯(记者 秦钊)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一部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5月25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就《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本次发布的《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水源地的保护、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遵循了保护优先、持续改善的原则,针对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际,在明确水源地保护的政府职责、对禁止性规范进行严格论证、严格建设项目管控、针对污染防控风险设置预防措施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此外,《条例》对市民普遍关注的畜禽养殖、生活污水排放、保护区隔离设施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宗友介绍,本次《条例》的制定,呈现出三大特点: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原则,汇聚民意,集中民智,真正实现问法于民,问计于民;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充分酝酿沟通,反复论证修改,确保立法质量;坚持从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际出发,针对水源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污染风险,在条例制度中作出了多处创设性规定。


编辑:佘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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